职工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工伤、工伤复发、职业病治疗成本。包含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不是由工伤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药费,不可以在工伤医疗费中报销。
职工工伤、工伤复发和职业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规范。病人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中是抢救患者在脱离危险后,应准时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1、青海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青海人民医院;青海职业病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2、驻州县局属单位可就近选择一家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医院为定点医院。
3、安置在中国大陆的离退休伤残职工,可选择当地职业病医院为治疗工伤复发、职业病的定点医院,也可选择基本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报基地中心人事保险科备案。
4、经局安全守卫处批准的医疗机构。
安全守卫处负责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票据的审核、转往省级定点医院,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等的审批手续及职工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讲解和咨询。
职工工伤、职业病旧伤复发就诊申请及治疗成本报销程序
医疗期和医疗终结后工伤复发的病人,第一向所在单位安卫部门填写就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安卫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需转往省级定点医院就诊的需报局安全守卫处审批。
1、1—4级伤残职员
因该类职员存在全部医疗依靠,且行动不便,可按期将医疗票据等报送到所属单位经初审,填写《职工工伤医疗申请单》一式四份,由管理单位工伤保险经办职员报局安全守卫处进行审核后报销。
2、生产经营单位、各基地管理处在职职员
因突发工伤事故,原则上需抢救的可就近治疗。在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单位安卫部门、局安全守卫处备案,特殊状况不能超越三天,按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后可报销工伤医疗成本。
3、离退休职员中旧伤复发职工
经省社会保障厅已经工伤认定并办理了《工伤证》的5—10级退休伤残职工,确因旧伤复发需治疗者,可持定点工伤治疗医院病情证明,先向所管理单位安全守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就诊申请单》一式四份,不可缺项,经办人报局安全守卫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由单位工伤保险管理职员填写《职工工伤保险医疗成本报销明细表》一式四份,单位领导、安卫部门签字后附医疗成本发票、复式处方、治疗单据等交局安全守卫处审核报销。并将报销成本拔至管理单位财务,由单位支付本人。